2018-10-12 16:00:22
黄浦江两岸实现45公里滨江岸线开放,给上海市民提供了日常休闲、亲近母亲河的场所。那么未来还将有哪些提升和亮点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浦江办) 今天公布了《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围绕“提升品质”和“拓展空间”,打造“世界级滨水公共开放空间”整体景观形象, 新增贯通5.5公里滨江岸线,新增绿地和公共空间约160公顷!哪些项目将在未来3年落地黄浦江滨江两岸?快来看↓
公共空间建设类项目示意图
特色功能打造类项目示意图
总体目标
立足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总体目标,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的愿景是:营造可漫步、可阅读、有温度的魅力水岸空间,成为全球城市生活核心的美好舞台,引领浦江两岸逐步塑造为世界级的滨水区域。 2018年至2020年,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行动目标: 一是“提升品质”。着力提升以核心段45公里为重点的滨江公共空间品质,稳步推进重点区域的功能开发和建设,形成空间连续、环境优美、品质高端、凝聚人气的公共活动新地标,初步建立黄浦江文化品牌、上海旅游第一品牌,“世界级滨水公共开放空间”整体景观形象品质基本成型。 二是“拓展空间”。以核心段45公里为起点,继续扩大贯通工程的红利效应,将滨江公共空间沿景观道路和河道向腹地拓展,向核心段45公里之外的南北两侧延伸,逐步形成更系统、更完整、更丰富的滨江空间和生态体系,并带动沿线区域的城市更新和功能重塑。预期新增贯通滨江岸线约5.5公里、新增绿地和公共空间约160公顷。 主要任务 空间景观建设 1、核心区段 (1)继续完善核心段滨江建设,基本实现从“通道”向“空间”的转变。以45公里贯通“三道”为基础,由临江第一层面的线性空间逐步扩展到面状空间,形成具有一定空间规模、配套设施完善的公共活动区域。结合滨江部分特殊用地的功能更新,进一步优化绕行贯通节点的“三道”线路和通道规模,提升“三道”全线的亲水性、畅达性、舒适性等贯通体验。 南外滩滨水区董家渡景观花桥工程北起万豫码头街,南至利川码头街,创造性地将滨江平台在该段予以抬升,借助景观连接通道的构建,跨越现有轮渡站、防汛墙、外马路和中山南路,衔接周边岸线,预计在19年底竣工。 重点项目:杨浦滨江南段(至定海路桥),虹口滨江扬子江码头段,黄浦滨江南外滩段、世博园区段,徐汇滨江云峰油库段、梦中心段,浦东滨江世博文化公园、卢浦大桥桥下空间等滨江公共空间。 (2)注重滨江公共空间景观提升,打造“浦江游览”新亮点。聚焦滨江核心区段,推进实施美丽街区、景观灯光、公共艺术、绿化改造等工程,进一步提升空间品质和城市景观,凸显大都市风貌形象的代表作用。 重点项目:黄浦江两岸景观灯光改造提升工程,中山南路-外马路等滨江道路架空线入地与“多杆合一”工程,浦江两岸轮渡、公务、旅游等码头设施及驳岸景观美化工程等。 (3)继续扩大滨江贯通的红利效应,构建滨江与腹地网络化公共空间体系。积极引导核心区滨江公共空间沿黄浦江支流河道、道路街巷、绿化走廊等向腹地延伸拓展。逐步改造滨江区域城市街道,优化空间布局,增加配套设施,改善环境效果,提升人气活力,塑造滨江区域悠闲漫步的宜人氛围。优化滨江区域慢行空间,将滨江“三道”与腹地顺畅衔接,形成人性化的慢行网络。 重点项目:浦东新区后滩世博文化公园,黄浦区董家渡D地块、会馆街、外萃丰弄、新码头街等绿地公园,杨浦大桥、徐浦大桥等桥下空间广场绿地,沿苏州河、杨树浦港、虹口港、川杨河、龙华港、机场河、淀浦河等支流水系公共空间贯通及滨水景观提升,沿枫林路、丰谷路、南京东路、东安路、小木桥路等道路绿化景观与街道人性化改造,滨江区域慢行空间网络建设等。 2、拓展区段 (1)浦东、杨浦、徐汇等紧邻“45公里”区段,结合城市空间规划和地区发展需求,适度延伸拓展滨江空间。杨浦区以复兴岛为界,全力打造杨浦滨江南段公共空间,向东拓展至定海路桥。徐汇区实现区域滨江公共空间基本贯通,向南拓展至徐汇-闵行区界(关港)。浦东新区结合中海船厂地块综合开发,向南拓展至浦东-闵行区界,与闵行郊野公园形成贯通空间。 图像 杨浦大桥下游2.1公里滨江贯通,规划打造为以新一棉纺织厂周边的节庆活动、电站辅机厂区域的周末市集、制皂厂段的自然科普、堆煤厂区段的健康运动、煤气厂段的历史文化等5段功能片区。 重点项目:杨浦区滨江公共空间三期和五期工程,浦东新区三林-外环-中海船厂地区绿地和滨江空间贯通工程,徐汇滨江公共空间南延伸工程等。 (2)宝山、闵行、奉贤等外围区段,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及滨江空间示范段建设。引导各区在滨江人流活动相对密集或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负面的局部区段,加强沿江用地、岸线码头等规划研究,以生态修复为抓手,推进滨江“绿道”等工程建设,逐步提升滨江环境面貌,为后续功能提升做好储备。 重点项目:闵行吴泾、奉贤西渡等区域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闵行区浦江镇滨江空间、浦江郊野公园二期、紫竹段滨江空间,宝山区吴淞港滨江空间,浦东新区滨江森林公园二期,浦东高化、凌桥水厂地区、上港九区和十区等转型发展规划研究等。 活力功能建设 1、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带动滨江能级提升。以上海代表性创新产业统筹引领滨江地区产业发展体系,差异化引导产业定位。提升创新产业环境,加强对空间载体、环境品质的建设,深入挖掘杨浦、徐汇、闵行滨江的科教文创资源和潜力,集中建设若干创新功能区,树立业态示范。 图像 虹口区北外滩全要素景观功能提升工程项目实施范围:东至大连路,西至河南北路,北至海宁路-周家嘴路,南至黄浦江和苏州河,覆盖整个北外滩区域。2018年将启动一期为长治路-东长治路以南区域(包括昆山公园附近、外滩通道等),由南往北逐步推进,到2021年全面完成。 重点项目:全力推进虹口北外滩地区贯通和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打造一个“新外滩”;加快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后续工程、邮轮城核心区建设,推进宝山滨江邮轮经济产业链健康发展;聚焦杨浦滨江创新发展,推进渔人码头三期、兰场和兰路商办项目、杨树浦发电厂综合开发建设;着力文化和科创先导,加快徐汇滨江西岸传媒港、梦中心、恒基中心等建设。 2、活化工业历史遗产,展现城市文脉底蕴。系统梳理黄浦江两岸工业遗产、历史建筑、风貌资源,在合理保护历史功能、空间和技术特色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保护利用与转型发展新模式,加强城市历史发展脉络和区位特色展示。 重点项目:杨浦滨江南段工业遗产群、黄浦滨江江南造船厂、徐汇滨江上粮六库、浦东滨江民生码头等系列工业遗产群落保护和再利用。 3、重塑浦江文化品牌,打造滨水文化高地。整合滨江地区公共文化资源,优先布局沿江层面特色文化公共活动设施,营造浦江滨水文化带。聚焦徐汇滨江及浦东世博、民生、上海船厂等重点区域,传承上海文脉优势,积极开展形象推介和国际国内文化交流活动,打造上海文化交流重要标的。 重点项目:大歌剧院、民生文化城,徐汇星美术馆、观复宝库、西岸美术馆、水边剧场,杨浦区百年工业文明展示长廊等。 4、丰富滨水特色活动,提升运动游憩体验。依托滨水沿河资源,推动体育设施、特色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集聚,打造以“水上”运动为特色的黄浦江体育产业发展轴。组织策划品牌性的体育赛事、文化演艺活动、节庆活动、展览活动等,丰富滨江游憩体验。 重点项目:规划建设划船俱乐部、游艇基地等水上运动设施,组织上海马拉松、上海杯帆船赛等体育赛事活动,开展露天剧场、露天电影、滨江户外演出等文化演艺活动及艺术节、美食节、旅游节、音乐节等节庆活动;推广城市空间艺术季、艺术品博览会等展览活动。 提升服务管理 1、服务设施。根据滨江空间功能和需求,整合统筹区域周边公共服务资源,合理布局游憩便民服务设施,建立涵盖文体休闲、零售餐饮、旅游咨询服务、骑行跑步驿站、公共卫生间、应急卫生医疗点、母婴室、警务服务、标识导引、安全预警、无障碍等全要素、多类型服务设施体系,并体现深度人性化关怀,满足不同人群的差异化需求。 浦东滨江驿站选址 重点项目:45公里滨江公共空间游览标志标识系统,滨江区域公共卫生间布点和景观改造,浦东新区公共服务圈和公共服务点建设,黄浦滨江董家渡D地块配套公共设施、五里桥志愿者服务中心建设等。 2、市政配套。继续完善城市街道家具、智慧旅游设施、无障碍设施、安全救护设施、机动车公共停车、自行车停车点、自行车租赁点、自助充电设施、道班房等市政配套设施,进一步提高便捷度和辨识性,并与周边空间环境相互融合。 重点项目:加快推进杨浦大桥、徐浦大桥等公务码头基地建设,核心区滨江公共空间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系统建设,同步完善停车导引系统。 3、长效管理。进一步明确贯通开放后的滨江公共空间管理责任,落实分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高品质服务质量。 提升公共交通 1、加强水陆联动。配合重塑黄浦江旅游品牌要求,推进黄浦江水上游船码头、水陆联动交通枢纽以及水上运动游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轮渡码头、旅游码头等综合利用。 重点项目:虹口秦皇岛码头、浦东东方明珠码头等候客大厅提升改造,徐汇梦工厂、港口轮渡站及杨浦时尚中心等旅游集散综合体建设。 2、优化公交体系。新辟沿江公交线路,覆盖公交空白地区。优化、调整、延伸公交线路至滨江地区,串联轨交、公交、轮渡等站点。继续研究推进滨江中运量等新型公交系统,缓解沿江地区轨交不足矛盾,并提供低碳绿色的观景游览交通方式。 3、完善路网建设。优化滨江规划路网系统,提高区域路网密度,加快推进以杨浦滨江、徐汇滨江等区域支路系统建设,并配合江浦路、隆昌路、龙水南路等越江隧道建设完善路网配套。
2018-10-05 12:00:22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市防汛指挥部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认真做好今年第25号台风“康妮”防御工作,加强空中坠物安全隐患检查整治,截至10月5日18时,未收到重大安全事故及相关受灾情况报告,防台和防高空坠物工作整体平稳有序。 10月4日至10月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分别通过行业应急管理平台向各区建设、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门、街镇相关管理机构以及物业服务等企业,传达市委、市政府防御“康妮”台风和防高空坠物的总体工作要求,作出工作部署。10月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底线意识,切实落实各方责任,精心组织,围绕各类工地塔吊、脚手架以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玻璃幕墙、空调外机架及遮罩、防雨篷、花架、晾晒装置等建筑装饰物、外挂物等重点内容,在前阶段专项检查整治的基础上,进行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强化、细化工作措施,严防空中坠物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10月4日发布“康妮”台风预警至10月5日下午,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出动检查人员8615人次,发现户外广告招牌隐患1032块,全部处置完成(其中拆除521块,加固511块),同时拆除各类临时广告713处。全市房屋新改扩建工地监督机构出动检查239人次,检查工地344个,发现并排查隐患356个。房屋管理部门出动检查442人次,检查修缮、拆房工地167个,并对住宅小区开展了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水泵、沟渠、排水管网、地下空间等排水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同时由物业企业做好对业主的安全提醒和告知,加强居民避险防灾意识宣传,并督促业主加强自家阳台花盆、雨蓬、空调机架等的检查和整改。 10月5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联合组成9个检查组,由委、局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分别带队,出动40余人,分赴各区检查了30余处在建工地、住宅小区、人流密集场所的防台、防高空坠物工作,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特别要加强对各类建筑附着物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切实落实各项防御应对措施,并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欢乐祥和过节。
2018-08-31 12:00:22
8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宣贯动员大会。会议详细解读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对下阶段全市积极贯彻落实改革目标和工作要求,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确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并形成了一套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具有上海管理特色的审批管理模式,率先在全国探索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全面推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等信息化管理方式,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 2018年3月以来,本市启动了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创新理念、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网上办理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提升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体验度,为全面推开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上海、北京等16个试点省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市政府正式印发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9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精简审批环节、健全管理机制、统一审批体系、强化监督考评,力争到2018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定区域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等部门、相关协会和部分企业参加了会议。
2018-08-21 12:00:22
8月29日下午,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第五次工作会议暨架空线整治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工作会议在长宁区召开。时光辉副市长出席会议并提出工作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黄永平通报了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情况。今年以来,各区、各部门按照本市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要求,狠抓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各项任务,加大环境整治提升力度。尤其是面对近期内连续4个台风的严峻形势,城市管理工作经受了极大考验,全市上下克服高温、台风等不利气象环境条件影响,保障了城市的有序运行。下一步,各区、各部门将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群众安全、群众感受、群众发动放在重要位置,按照“三全四化”要求,围绕既定目标,进一步把精细化管理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以最好的城市面貌迎接中国国际进出口博览会顺利举办,确保年底成功创建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示范性“美丽街区”、“美丽家园”和“美丽乡村”。 会议召开前,市领导和各区、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实地察看了延安高架两侧建筑立面整治、长宁区外环林带生态绿道、程桥二村“美丽家园”精品小区建设、虹桥路架空线入地及沿线景观提升、上生新所城市更新和番禺路周边区域“美丽街区”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长宁区政府、程家桥街道、江苏路街道在会议中分别交流了长宁区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进口博览会沿线市容环境整治、整区域垃圾分类、愚园路一体化管理模式等城市精细化管理经验。
2018-08-11 12:00:28
8月22日下午,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贯通开放工作现场会在浦东新区召开。时光辉副市长出席会议并提出工作要求。 会议要求,有关各方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着力提升黄浦江45公里核心段公共空间品质,进一步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加强贯通后的滨江区域精细化管理,打造世界一流滨水公共开放空间。同时积极推进滨江公共空间向两侧和腹地的拓展、延伸,并抓紧编制苏州河两岸贯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现场会由市政府黄融副秘书长主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浦江办)就黄浦江两岸开发、苏州河两岸贯通相关工作,浦东新区就滨江公共空间贯通和提升工作分别进行了汇报交流。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以及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各区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前,市领导和与会各部门、各区相关负责人现场查看了歇浦路“东岸贯通起点广场”1号驿站建设、民生简仓、上海船厂优秀历史工业遗存改造、老白渡、南码头、塘桥轮渡站等黄浦江东岸滨江公共空间开放情况。
2018-07-31 14:02:28
市住建委说,上海市民巡访团2018年5、6月下旬分别对本市16区160个在建工地文明施工状况进行实地巡访测评。80分以下的工地有2个:御宫艺墅新建项目(西区)、长河芳草地商业广场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路面积灰和扬灰问题严重、建筑材料堆放杂乱、现场渣土未采取防尘措施、围挡高度不符合要求、筒仓未按要求封闭等。详见下文↓ 本次测评80分以下的工地: 由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御宫艺墅新建项目(西区); 由上海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长河芳草地商业广场。 这两工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道路未设置防护围栏,路面积灰严重,扬灰问题严重。 二、是建筑材料堆放基坑边缘,且基坑边未设置防护围栏;道路一侧堆放的建筑材料杂乱无章。 三、是施工现场渣土堆放过高,且未采取遮盖、封闭等防尘措施。 四、是围挡设置不挺直,且围挡高度设置不符合要求;围档表面不平整、不清洁美观,且有破损。 五、是筒仓未按要求进行封闭。 市住建委要求相关区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加强监管,强化扬尘控制,减少市民投诉。工地参建各方,要重视工地现场管理,特别要保持门墙网整洁,减少声光尘扰民。
2018-12-13 11:00: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巩固和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既有成果,确保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起草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确定上海等作为试点地区,并提出“限时联合验收”。2018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提出了“集中并联式验收”。 按照上述两个改革试点纲领性文件的精神要求,市住建委会同市安质监总站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住建委先通过书面函的形式征询市规土局、市消防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城建档案馆、市民防办、市气象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和各区建交委等部门,再收集和整理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又侧重对反馈意见中的部分难点和争议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明确,形成了《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定稿后,市住建委裴晓副主任先后分别会同市规土局王训国副局长、市交通委于福林副主任和其他各专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负责人等对其中关键点和争议点进行深入研讨和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最后,该《管理办法》(讨论稿)在前期一系列的征询、沟通和研讨前提下,再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形成了最终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总体考虑和主要框架 《管理办法》立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纲领性文件中的工作要求和任务部署。同时,吸收和深化本市前期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中的创新理念和工作做法,强化短板意识,力求突破难点,着力突出四个方面要求:一是统一改革思路,精准分类施策。根据工程类型和技术难度等因素,将实施范围进行合理划分,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特点分别设定不同的验收时限,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二是建立一网通办,建立全电子政务平台。上线的审批管理系统中竣工验收模块取缔原先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的线上小平台、线下小窗口,实现“零”资料(书面申报材料)、“零”窗口(线下实体窗口)的新办事模式,加强与各部门验收办理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网上公布竣工验收办事指南和预审资料,规定了网上申请、受理、补正、审核、出具验收结论等各个环节的时限。三是验收流程再造,突出“四个统一”。加强政府服务,提供现场查看服务,取缔了原先专业验收部门存在验收结论互为前置条件,实现了统一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测绘、统一出具验收结论。四是强化告知承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验收结论有附条件通过和整改承诺这种创新模式,在减环节、减时限的前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督促企业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并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对企业实施惩戒。 基于上述考虑,《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框架包括:实施范围、职责分工、验收事项、验收流程、验收标准、验收结论出具、整改复验、现场查看服务、档案验收、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措施和实施时间等十二个方面。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包括十九章四十四条内容。 1、关于实施范围 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都适用本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参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 2、关于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市、区规划土地、消防、城建档案、卫生计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3、关于验收事项 明确了建设、水务、绿化市容和民防管理部门为综合验收管理部门,规划土地、消防、城建档案为必验部门,卫生计生、交警、民防、绿化市容、交通、气象为选验部门。 明确了综合验收通过后,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4、关于验收流程 明确了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通过后,再申请综合验收,同时明确了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 明确了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必须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并公布预审资料清单,同时明确了预审资料的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意见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和不同类型项目的规定时限。 6、关于现场综合验收 明确了现场查看作为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申请现场查看,现场查看通过的,不在申请现场综合验收,直接出具验收通过意见。 明确了现场验收的标准,各专业验收部门统一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 明确了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的确认时限和出具验收结论的形式和时限。 7、关于整改复验 明确了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现场整改复验流程和具体实现。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8、关于档案验收 明确了城建档案部门应进行容缺受理,采用承诺限时完成的方式。城建档案部门可对城建档案部门归档资料和建设单位保存的竣工档案进行分阶段验收。城建档案部门归档资料验收纳入综合竣工验收。档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附条件通过”和“未通过”三种。 9、关于验收备案 明确了调整归并民防、绿化等验收管理部门单独设置的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单独立项的园林工程、供排水工程、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根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的通过的验收结论,并在各自规定时限内出具备案证书。 10、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时,验收责任不落实应采用惩戒手段。 明确了“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跟踪监管,并制定相应具体监管办法。 明确了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采用记入诚信档案、撤销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惩戒,情节严重,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11、关于保障措施 明确了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同时主动跨前服务,并牵头设立统一的综合咨询服务专窗窗口。 12、关于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在全市正式试行。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计22条,主要明确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信用信息的记录主体、内容、程序,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申诉渠道,以及不良信用信息的划分标准和信用信息的应用等内容。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了实行信用管理的单位和人员的覆盖面。为实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全覆盖,《管理办法》扩大了建筑市场主体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其中,覆盖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各类建筑市场企业主体。覆盖的人员范围,除注册执业人员、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外,还包括现场的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还同步明确了本市建立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 二是形成了覆盖住建、水务、绿化市容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为了体现统一市场和统一监管的原则,经与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的多次研究,《管理办法》涵盖了专业领域建设管理的信用信息,将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专业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基本形成了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一张网。 三是细化了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标准。原《暂行办法》对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未作具体描述,仅对其作了概括性表述(即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其它不良行为)。但由于定义范围过为宽泛,导致在实际认定过程中较难把握。因此,在《管理办法》将不良信用信息做了进一步明确,不仅划分“A”、“B”、“C”三个程度等级,还分别列明了情形,以规范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二、《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管理体制(第四条) 《管理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及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安质监总站、市审查中心,以及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水务、绿化市容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类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进行了细分,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工商登记或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从业状况的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市场准入或项目管理过程中获取。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国家和本市市级奖项等信息。记录内容包括奖项或者表彰名称、获奖项目、等级、评奖年度、取得时间和评奖或表彰部门。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在建设活动中,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违规行为影响程度,不良信用信息分为“A”、“B”、“C”三个程度等级。划分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信用状况定期调整并公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配套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将企业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纳入了不良信用信息。对未履行承诺,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为重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关于合并企业的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因战略原因或其他原因进行的重组、合并和分立等因素,增加了重组、合并和分立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条款。参照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对其工程业绩的认可原则,《管理办法》明确新设、吸收合并的企业,可以继承原有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重组、分立的企业,不得继承原有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的时限(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明确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开时限为单位存续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按取得执业许可有效期限予以公开;良好信用信息公开5年。 不良信用信息中,认定为“A”级不良信用信息不予公开,认定为“B”的公开1年。认定为“C”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沪府令36号)有关规定,从业单位为5年,个人为2年。 以上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开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信用信息的应用(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作用,营造建筑市场公平守信的良好氛围,《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信用信息,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一、《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十三五”以来,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工作。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今年,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的综合治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网络协同发展。 2017年9月,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明确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回收利用相关管理办法。为此,在总结先期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政策路径,编制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是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始终,进而推动形成“建材—建筑物—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的循环生产方式。二是建立全过程监管模式。依托信息系统掌握再生处理合同、再生产品应用等重要节点动态信息,形成覆盖收集、运输、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制度设计。三是在保证质量基础上,采用“引逼结合”手段,建立强制和鼓励使用制度,支持和推动行业有关主体参与建筑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多平台信息联动共享,建立协同共治监管,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以建筑废弃混凝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秉持“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依托信息平台,建立合同管理、产品备案及强制使用制度,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行业自律、属地监管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常态长效机制。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多大?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进一步覆盖至交通基础设施,具体为:本市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水泥混凝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可参照执行。基本涵盖了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 五、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产品的强制和鼓励制度如何? 再生产品强制使用制度方面:本市C25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确保质量基础上合理使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对同类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于15%。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大中修工程,可使用再生骨(粉)料的结构部位应当使用再生骨(粉)料,再生骨(粉)料对同类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于30%。 再生产品鼓励使用制度方面:本市鼓励C25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生产企业,按相关标准规定合理使用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本市鼓励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公路建设以及滩涂整治工程中推广使用再生骨(粉)料等成品或半成品。 六、如何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 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共同建立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废弃混凝土“收、运、处、用”全过程数据收集统计。 本市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混凝土结构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企业签订《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建筑废弃混凝土从现场运出时,施工单位负责将清运量明细上报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部清运完成后由系统生成经三方确认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履约情况表》。 再生处理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质量实行严格把关,并出具质量保证书,通过信息系统登记再生骨(粉)料等数量和流向情况。 再生产品应用企业应当对出厂建材产品质量实行严格把关,并在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中注明再生骨(粉)料取代率和掺量,通过信息系统登记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数量(含取代率、掺量)和流向情况。 七、通过哪些事中事后监管来保障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工作的推进? 一是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在日常检查中,核查《再生处理合同》签订、报送和履约情况。《再生处理合同》履约完成后,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和实施竣工备案。二是加强信用管理。施工企业出现相关失信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清单,并按照本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扣分。三是依托行业自律。本市建设、施工、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共八条,一附表。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该通知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除外)。 2.强化五方主体责任 通知中对工程建设五方主体明确了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并特别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终身责任。 3、强调监管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质量监管,通知强调了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要求在监督执法检查中,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 4、纳入日常监管 设计了《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分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详见附表),在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条件,将附表纳入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目录第28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五方主体)”中。
沪住建规范〔2018〕4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 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 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 2016 年第42 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普通地下室使 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 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市级立项的普通 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工作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本区 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要求) 凡属备案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 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项目 立项的市、区分工,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 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 心或者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备 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 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手续。 第四条(备案范围) 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 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 包括: (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 (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 (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 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 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 (六)车库类: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 (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 (八)其它类。 第五条(备案条件)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新办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取得备案业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 (三)签订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 (四)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多种业态的均 要提供); (五)符合该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要求; (六)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承诺合法经营; (七)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材料形式标准和目录的要 求。 第六条(备案材料) 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新办使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 (二)《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2); (三)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及符合该 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物业 管理单位申报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 (六)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非自用 工程需提交); (七)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 (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承诺 书(见附件 3)。 第七条(变更备案条件)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变更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取得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相 应产权证; (二)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取得产权人出具的相关证 明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取得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 (三)地下空间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取得备案业态工商营业 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下 同),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 (四)租赁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租赁合同、 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 第八条(变更备案材料) 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 提交本细则第六条(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下空间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一)、(三)、(四)、(五)、(七)、(八)项规定的材料; (三)租赁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一)、(四)、(六)项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两项以上的变更事项时,相同材料可提交一份。 第九条(备案程序)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材料补正单》,将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经补正仍不符合 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准予备案的,向申报人核发《上海市普 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报人核发《不 予备案通知书》,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备案注销) 备案人被吊销合法证照或者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应当主动 向原备案部门提交《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注销申报表》(见附件 4),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结果公开) 备案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备案 办理地址,及时通过网站或者其它途径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 2018 年 7 月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2017-04-12 13:00:00
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是以三维数字技术为基础,集成了建筑工程项目各种相关信息的工程数据模型,BIM是对工程项目设施实体与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为推进本市建筑业创新和转型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中心,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BIM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将BIM技术作为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支撑。2014年10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整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重点推进与面上指导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集成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到2017年,本市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全部应用BIM 技术,规模以上社会投资工程普遍应用BIM 技术”的目标任务。为确保今年顺利实现该目标任务,特制定本通知,现就本通知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关于推广应用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至2017年,本市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BIM技术,规模以上社会投资工程普遍应用BIM技术。本通知将此要求细化到本市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应用BIM技术。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各区政府及特定区域管委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另行规定。经论证不适合应用BIM技术的可以除外。 关于监管手段 对于推广应用范围内的项目,政府将在监管过程中予以把关。如在土地出让环节,将BIM技术应用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规划审批环节,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运用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批;在报建环节,对建设单位填报的有关BIM技术应用信息进行审核;在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对BIM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年度抽查项目不少于应当应用项目的20%;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用BIM模型归档,并在竣工验收备案中审核建设单位填报的BIM技术应用成果信息。 关于激励措施 除了约束性的要求,通知中还有一系列激励措施,如对于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同时应用BIM技术的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批复规划设计方案时同步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免于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前提下先行核发施工许可;将BIM技术应用企业及个人列入全市年度立功竞赛表彰范围;保障性住房项目的BIM技术应用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计入成本。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有BIM项目经验的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等。通过激励和强制并举,助推本市BIM技术全面推广。 (四)关于保障措施 下一步,我委将牵头组织市规划、消防、交通等管理部门编制基于BIM模型审批或者验收的报审报验要求和程序,简化审批管理流程或者工程验收手续。我委负责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应用BIM技术的项目招标和合同的配套示范条款,并编制基于BIM技术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和监管手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同时,要求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BIM技术推广的落实机构和推进要求,我委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说明。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